家長教師會會章
2015 修訂版
- 1 定名:
- 本會定名為「何東中學家長教師會」。
- 2 會址:
- 銅鑼灣嘉寧徑一號何東中學。
- 3 宗旨:
- 3.1 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繫,促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彼此間的感 情。
- 3.2 討論學校與家長共同關注的問題,致力改善學生的福利。
- 3.3 探討有關學校範疇以內的教育問題。
- 4 會籍及會員:
- 4.1 本會會員包括名譽會員、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。
- 4.2 校長為名譽會員。
- 4.3 本校全體教師為教師會員。
- 4.4 凡正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/監護人均自動成為家長會員。
- 5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:
- 5.1 除名譽會員外,凡本會會員皆有選舉或被選為常務委員的權 利,並在有出席權的會議上投票。
- 5.2 名譽會員擁有選舉常務委員之權利,並可在有出席權的會議上 投票。
- 5.3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的各項條文。
- 5.4 家長會員須按附則之規定繳交會費。
- 5.5 家長會員繳交的年費一概不發還。
- 6 組織:
- 本會內部組織分:
- (1)會員大會;
- (2)常務委員會。
- 會員大會:
- 6.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組織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
- 6.2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。每學年首次召開的會員大會名為 會員大會年會,並須在上學期舉行。在年會中,應選出該年度 常務委員會之常務委員。
- 6.3 在召開會員大會三星期前,主席會以書面通知各會員。如在該 次會員大會舉行選舉,主席會隨函附上提名表格。會員若提名 任何會員出任常務委員,必須獲被提名人之同意,並有一位會 員和議。
- 6.4 若對任何會員有通知或回覆上的意外錯漏,以致有會員不能及 時出席會員大會,該次會員大會不會因此而致無效。
- 6.5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全體會員之百分之三十,以數 目較少者為準。如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不足法定人數,則常務 委員會會宣告重新召開會員大會,並至少在開會前五日通知會 員。在休會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,若出席會員在開會半小時內 仍未足法定人數,則出席會員之人數即被視為法定人數。
- 常務委員會:
- 6.6 常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- 6.7 常務委員會由十三至十七位有投票權的委員組成,其中包括名 譽會員(校長),六至八位家長會員,六至八位為教師會員(包 括兩位副校長)。
- 6.8 除名譽會員外,常務委員的任期為一年。
- 6.9 在成立本會之初,校長提名及邀請六至八位家長、六至八位教 師為常務委員候選人。在常務委員會的任期完結時,常務委員 會可提名六至十二位家長會員競選常務委員。其他家長會員可 由一名會員簽署提名,另一位會員為和議人,並在其本人簽署 同意下獲提名競選常務委員資格,選舉之程序將在會員大會舉 行。而校長則提名及邀請新一屆常務委員會之教師會員,選舉 常務委員之程序將在會員大會舉行,而被邀請擔任之老師委員 將自動當選。
- 6.10 在每學年的會員大會年會後,常務委員會須盡快召開第一次 會議,並互選出以下的常務幹事;
-
a. 主席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; -
b. 副主席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; -
c. 秘書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; -
d. 副秘書一人 (由教師會員出任); -
e. 司庫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; -
f. 事務委員四至八人 (由家長會員一至三人、教師會員三 至五人出任)。 -
g. 核數一人 (由一位家長會員出任)。 -
校長將召開首次常務委員會,並主持互選幹事之程序。
- 幹事:
- 6.11 主席的職責:
-
a. 代表本會; -
b. 監管及處理一切會務; -
c. 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; -
d. 代表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年會中作全年會務報告。 - 6.12 副主席的職責:
-
a. 協助主席工作; -
b. 當主席缺席或離職時,暫時署理主席的職務。 - 6.13 秘書的職責:
-
a. 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; -
b. 保存最近期之會員登記冊; -
c. 負責文件來往、擬訂議程(須諮詢主席)、保管會員大會及 常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。 - 6.14 副秘書的職責:
-
a. 協助秘書工作; -
b. 當秘書缺席或離職時,署理秘書的職務。 - 6.15 司庫的工作:(減去 2013 版的 b、c 及 h 項)
-
a. 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,擬訂全年財政預算以備常務委員會 通過; -
b. 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; -
c. 擬訂全年賬目結算,交給核數審核; -
d. 在會員大會年會作全年財務報告; -
e. 管理本會賬目紀錄。 - 6.16 核數的職責:
-
審核全年賬目結算。 - 6.17 當常務委員會有職位空缺時,常務委員有權共選本會會員填 補此空缺。
- 6.18 常務委員會有權共選任何人以顧問身份協助本會處理特殊 事務。
- 6.19 常務委員會所有職銜皆為名譽性質。
- 6.20 除會章有所規定外,常務委員會上討論之事務,皆由多數票 決定。如投票後不能產生多數票,則主席有權投決定票。
- 6.21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,則出席之常務委員可推選其中一人 主持會議。
- 7 財務:
- 7.1 凡使用本會的基金,必須符合以下的目標:
-
a. 推行本會的宗旨; -
b. 支付經常性的開支。 - 7.2 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將本會之基金贈予本校用作奬學金、奬品 或其他用途,而校長在與常務委員彼此同意捐款用途後,有全 權運用該筆款項。
- 7.3 常務委員會須將本會所收取的會費及所有款項存入常務委員 會所認可之本會銀行戶口。提取本會款項所有支票,須由下述 兩組人員聯署,方屬有效。甲組:主席、副主席或司庫其中一 人;乙組:兩名由校長委任之教師委員其中一人。簽名的其中 一人必須為家長委員,而另一人必須為教師委員。
- 7.4 所有捐款須經過常務委員會通過,方可接納。
- 7.5 如果本會有任何負債或牽涉任何債務問題,而該債項或債務乃 常務委員在任期內所招致的,則全體在該任期內之常務委員須 負責清償該債項或債務。
- 8 修訂會章/解散本會:
- 8.1 如對會章有任何修改,必須在會員大會得到三份之二出席之會 員贊成。
- 8.2 如要解散本會,必先召開會員大會討論此事,並須得到三份之 二出席之會員同意。而所有出席之會員可決定將本會的資產捐 贈給本校或本地的慈善機構。